(2015)鄂襄城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某贪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刑初字第0022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原襄阳市襄城区黄龙观良种场党支部书记、场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7月7日被取保候审。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襄城检公诉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清平犯贪污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月15日襄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本案,本案审理期限重新计算。在诉讼过程中,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7日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张清平的起诉。本院认为,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张清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张 莉审判员 高 红审判员 任齐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