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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姜瑞涛与姜立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瑞涛,姜立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姜瑞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姜立安,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姜瑞涛与被执行人姜立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提交了撤回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对本院(2015)胶商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永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