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姜瑞涛与姜立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瑞涛,姜立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姜瑞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姜立安,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姜瑞涛与被执行人姜立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商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提交了撤回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对本院(2015)胶商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永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