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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敦九林与高鹤、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九林,高鹤,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15号原告:敦九林,男,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委托代理人:赵学丽,芜湖市白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鹤,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被告: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5层,组织机构代码58889093-9。法定代表人:刘永春。委托代理人:訾振彪、刘正颖,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敦九林诉被告高鹤、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敦九林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九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九林撤回对被告高鹤、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敦九林负担。审判员  钟文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