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执民字第63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姚XX与傅庄达、陈惜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XX,傅庄达,陈惜情,方泽,杭州欧尚机械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中兴塑纸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萧执民字第63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XX。被执行人傅庄达。被执行人陈惜情。被执行人方泽。被执行人杭州欧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惜情。被执行人杭州萧山中兴塑纸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方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萧商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傅庄达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高桥住宅区98-4幢1单元201室,建筑面积72.7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傅庄达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高桥住宅区98-4幢1单元201室,建筑面积72.7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内容详见杭永房地估(2015)字第XS01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