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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20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徐永新与郁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新,郁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2057-1号申请执行人徐永新。被执行人郁文明。申请执行人徐永新与被执行人郁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一、被告郁文明结欠原告徐永新380**元,于2015年10月15日前归还原告徐永新1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徐永新280**元。二、若被告郁文明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则被告所有未支付原告徐永新的款项全部视为到期,原告有权立即就被告全部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徐永新负担。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38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车辆、银行、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郁文明名下的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苏E525**、苏E6TL**的小汽车两辆,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对上述车辆登记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至2018年1月27日止,但上述车辆现在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申请人若申请续封需在查封期限截止日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另查明,被执行人郁文明在本院所涉案件较多,且多在执行中。因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上述情况表示确认且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调解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查询回单、住房公积金查询回单和谈话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张 弛执行员 孙榕宁执行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立未第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