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9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李金林、殷秀兰与张东、刘秀菊、李贺兰、赵枫、杨翠英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林,殷秀兰,张东,刘秀菊,李贺兰,赵枫,杨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936-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林,男,194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申请执行人殷秀兰,女,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张东,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惠农区圣原保健按摩馆合伙人,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刘秀菊,女,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系惠农区圣原保健按摩馆合伙人,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李贺兰,女,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系惠农区圣原保健按摩馆合伙人,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赵枫,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惠农区圣原保健按摩馆合伙人,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执行人杨翠英,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惠农区圣原保健按摩馆合伙人,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申请执行人李金林、殷秀兰与被执行人张东、刘秀菊、李贺兰、赵枫、杨翠英生命权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李金林、殷秀兰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翠英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