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荣兴达印刷有限公司与曾文晋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荣兴达印刷有限公司,曾文晋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3506号原告深圳市荣兴达印刷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东山七厂栋一楼。法定代表人吴荣良。委托代理人王述勇,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文晋,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深圳市荣兴达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文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为被告加工的产品:画册、彩盒、说明书等产品。二、双方是否签订书面的加工合同:未签订。三、业务往来流程:原告按照被告所下订单制作画册、彩盒、说明书等产品,被告直接来原告处提货。四、原告主张加工款的产生期间: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五、被告应当支付的加工款:人民币30,000元。2014年2月20日,被告出具给原告一张《欠条》,内容为欠荣兴达印刷火炼人民币50,000元。被告在落款处签名确认。原告称其后被告还过现金人民币5,000元,还以价值人民币15,000元的材料抵过欠款,至今还欠加工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加工印刷品,被告拖欠加工费不付的行为构成违约,其应立即将所欠加工款人民币30,000元支付给原告。六、利息:被告拖欠加工款,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原告主张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2月19日起算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判决结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文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荣兴达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210元,由被告曾文晋承担人民币3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永青(兼)书 记 员 张 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