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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387号原告张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被告过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过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彭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广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