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322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韦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22民初394号原告韦某。委托代理人覃任合,广西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计洪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覃任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某诉称,原、被告1993年春节认识,后被告便去部队当兵,两人之间只有书信来往,××××年××月被告回家探亲时,两人结婚。由于婚前接���较少,交往仅限于书信,因此对双方的性格、脾气均不是很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不久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两人经常闹别扭,加上被告没有主见又对家庭事务不闻不问,夫妻为此经常互相生闷气、不理睬,长期处于冷战状态,导致夫妻感情不断冷淡,为此双方也曾协商过离婚问题。2015年4月24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证据不充分而判决不准离婚。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继续分居生活,各自外出打工,互不联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1、离婚;2、婚生儿子黄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黄某甲书面答辩称,两人婚前虽然主要通过书信联系,但是感情很好;婚后夫妻感情也是好的,夫妻间遇事都是有商有量,被告也很关心、爱护妻儿,只是在原告做得不对时被告才生些闷气,但是过后双方均能和好如初;上次离婚诉讼之后,原、被告仍共同到浙江打工并共同生活在一起。综上,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如判离婚,被告要求抚养所有子女。为证明其主张,原告韦某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为了证明原告的身份;2、大乐镇民政办的证明,为了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户口本,为了证明原告的家庭成员情况;4、民事判决书,为了证明原告2015年4月曾起诉离婚。被告黄某甲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也没有质证意见。本院认证认为,被告收到本案相关的诉讼文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现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为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内容清晰明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要求,应当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合全案证据及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1993年春节期间经朋友介绍认识、恋爱,因被告在服兵役,两人之间主要通过书信交往。××××年××月××日二人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现在读大学;××××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丙,现随原告在浙江省余姚市读小学。婚后夫妻存在一些争吵,有时也生闷气、互不理睬。2015年4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本次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婚姻主要依靠夫妻感情维系,但夫妻感情并非一成不变,生活中的多种因素都可以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因此夫妻感情在婚后生活中仍需不断地培养和维护。本案中,虽然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原先较好,但双方在婚后的生活中没有注意继续培养和维护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化、恶化,以致于原告2015年4月向本院递交离婚诉状,虽然本院为了挽救其夫妻感情而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告不珍惜挽回夫妻感情的机会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证据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由于未成年儿子黄某丙现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成长,因此离婚后由原告直接抚养儿子黄某丙较为适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二、婚生儿子黄某丙由原告韦某直接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计洪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媚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