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3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方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23刑初2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禁毒大队抓获,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1日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隆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方某携带毒品“神仙水”一瓶(净重361克)和毒品K粉(净重1.5克)到隆安县那桐镇浪湾华侨农场浪湾大道何记商务宾馆618房内以人民币700元价格贩卖给孔某时,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方某身上查获毒资388元和K粉(净重0.8克),从孔某身上查获K粉(净重0.7克),在该房间内查获毒品“神仙水”一瓶。经鉴定,从查获的K粉中检测出氯胺酮,从涉案“神仙水”中检测出MDMA、咖啡因和氯胺酮等。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孔某证言,被告人方某的供述,检验报告、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是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给孔某的神仙水的数量为361克有异议,其认为贩卖给孔某的神仙水只是一小瓶。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没有证据提交法庭。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19时许,方某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瓶毒品“神仙水”和净重为1.5克的毒品K粉,后其将该1.5克K粉分装成净重分别为0.7克和0.8克的两小包。当日21时许,被告人方某携带上述一瓶“神仙水”和两小包毒品K粉去到隆安县那桐镇浪湾华侨农场浪湾大道何记商务宾馆618号房内,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瓶“神仙水”及其中净重为0.7克的一小包K粉贩卖给孔某。在将“神仙水”及0.7克K粉递给孔某后,方某对孔某表示想喝一点“神仙水”,随后就将“神仙水”与两罐红牛一起倒进一个空矿泉水瓶内摇匀就喝。方某正在喝“神仙水”时,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民警在618号房内当场抓获,当场从方某身上查获毒资388元和一小包K粉(净重0.8克),从孔某处查获一小包K粉(净重0.7克),同时在该房间内查获毒品“神仙水”一瓶(净重361克)。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查获的K粉中检测出氯胺酮,从查获的“神仙水”中检测出MDMA、咖啡因和氯胺酮等。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禁毒大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有人在隆安县那桐镇浪湾华侨农场浪湾大道何记商务宾馆618房内贩卖毒品,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的事实。2、户籍证明,证实方某的身份情况及证实其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3、被告人到案经过,证实方某于2015年11月16日21时许在隆安县那桐镇浪湾华侨农场浪湾大道何记商务宾馆618房内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禁毒大队抓获。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16日从方某处扣押疑似毒品k粉0.8克及毒资388元;公安机关从孔某处扣押疑似毒品k粉0.7克;公安机关在涉案618房间内扣押疑似毒品“神仙水”361克并任意提取24.9克用于送检。5、证人孔某的证言,证实孔某于2015年11月16日21时许在隆安县那桐镇浪湾华侨农场浪湾大道何记商务宾馆618号房内,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方某购买了一瓶“神仙水”和一小包K粉。方某在将“神仙水”及K粉递给孔某后,方某对孔某表示想喝一点“神仙水”,随后就将“神仙水”与两罐红牛一起倒进一个空矿泉水瓶内摇匀就喝。方某正在喝“神仙水”时,两人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民警在618号房内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方某身上查获毒资388元和一小包K粉,查获方某贩卖给孔某的一小包K粉,同时查获毒品“神仙水”一瓶。6、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及被讯问时的录音录像,证实2015年11月16日19时许,方某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瓶毒品“神仙水”和一包K粉,后其再将该包K粉分装成两小包。当日21时许,方某携带上述一瓶“神仙水”和两小包毒品K粉去到隆安县那桐镇浪湾华侨农场浪湾大道何记商务宾馆618号房内,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瓶“神仙水”及其中一小包K粉贩卖给孔某。在将“神仙水”及一小包K粉递给孔某后,方某对孔某表示想喝一点“神仙水”,随后就将“神仙水”与两罐红牛一起倒进一个空矿泉水瓶内摇匀就喝。方某正在喝“神仙水”时,其与孔某两人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民警在618号房内当场抓获,当场从方某身上查获毒资388元和一小包K粉,从孔某处查获一小包K粉,同时在该房间内查获毒品“神仙水”一瓶。7、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从方某身上及孔某身上查获的涉案K粉中均检测出氯胺酮,从查获的“神仙水”中检测出MDMA、咖啡因和氯胺酮等8、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禁毒大队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6年11月16日经对方某、孔某是否有吸食毒品进行现场检测,方某检测项目中的“苯丙胺类毒品”检测结果为阳性;孔某各类涉毒检测结果均为阴性。9、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方某对其贩卖毒品的地点及涉案毒品进行指认。10、毒品称重照片,证实对涉案毒品进行称重,从方某处查获的毒品净重为0.8克,从孔某处查获的毒品净重为0.7克,查获的一瓶“神仙水”净重为361克,称重时方某在场见证。11、人像辨认笔录,证实方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女性免冠相片中辨认出向其购买毒品的人就是孔某;孔某从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相片中辨认出向其贩卖毒品的人就是方某。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庭审质证,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涉案的一瓶净重为361克的“神仙水”是否属于被告人方某贩卖毒品的数量的问题。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孔某的证言,两人均证实方某向孔某贩卖了一瓶“神仙水”和一小包k粉,在方某把一瓶“神仙水”和一小包k粉递交给孔某后,方某对孔某表示想喝一点“神仙水”,随后就将贩卖给孔某的该瓶“神仙水”与两罐红牛一起倒进一个空矿泉水瓶内摇匀来喝。则,在方某把一瓶“神仙水”和一小包k粉递交给孔某后,贩卖毒品的交易就已经完成,实则方某贩卖给孔某的那一瓶“神仙水”的数量应当是没有冲兑两罐红牛之前的数量,而不应是冲兑了两罐红牛之后的净重为361克的数量。至于未冲兑两罐红牛之前的神仙水的数量是多少,现已无法查明,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虽无法确定方某贩卖给孔某的神仙水的重量,但仍要对方某贩卖神仙水给孔某的犯罪行为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经鉴定,从查获的“神仙水”中检测出MDMA(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咖啡因和氯胺酮等成分,按规定,如毒品中含有多种毒品成分的,应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现涉案神仙水中MDMA的毒性最大,因此方某贩卖神仙水的行为应以贩卖毒品MDMA定罪处罚。因此,对被告人提出的其贩卖给孔某的神仙水的数量不应认定为361克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贩卖毒品氯胺酮(k粉)和毒品MDMA(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犯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公安民警当场从方某身上查获的净重0.8克的k粉以及从孔某身上查获的方某贩卖给其的净重0.7克的k粉,均应认定为方某贩卖的毒品的数量。被告人方某贩卖毒品氯胺酮(k粉)1.5克和贩卖毒品MDMA(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方某犯罪所得人民币3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樊 华代理审判员 陆 洋人民陪审员 凌泽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零珊珊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3.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以上;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3.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的;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的;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克的;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3.三唑仑、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