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何某某妨害公务罪2016刑初7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5刑初7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农民,住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15年2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田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何某酒后在本区东涌镇洪盛东街XX号殴打其同居女朋友黄某,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东涌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被告人何某使用暴力砸坏辅警王某手中的相机,并导致辅警王某脸部挫伤,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毁坏的相机镜头价值人民币290元,辅警王某的损伤已达轻微伤。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被告人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现场照片、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何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何某酒后在本区东涌镇洪盛东街XX号殴打其同居女朋友黄某,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东涌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被告人何某使用暴力砸坏辅警王某手中的相机,并致辅警王某脸部挫伤,后被公安人员当场制服。次日,公安人员在上址将被告人何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毁坏的相机镜头价值人民币290元,辅警王某的损伤已达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向东涌派出所支付了赔偿款29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涉案相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工作证件、东涌派出所出具的执勤证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黎某乙、郭某乙、许某乙、黄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东涌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何某亦当庭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何某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穗硕代理审判员 许东俊人民陪审员 吴伯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志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