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执3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小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日晟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晟芃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邹俊,李德敏,李德胜,胡世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302-1号申请执行人: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双凤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万胜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日晟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法定代表人:李德敏,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晟芃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温馨雅居2幢301室。被执行人:邹俊。被执行人:李德敏。被执行人:李德胜。被执行人:胡世扣。本院在执行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日晟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晟芃园林景观有限公司、邹俊、李德敏、李德胜、胡世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长丰县鸿路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第00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斌代理审判员 张凯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