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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4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杨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437-2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个体经营。被执行人:杨斌,个体经营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军诉被执行人杨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斌银行存款人民币23600元整。执行员 许 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利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