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荣、师光华与被告邓银、第三人锦州市古塔区房屋供暖管理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师光华,邓银,锦州市古塔区房屋供暖管理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2民初70号原告李荣,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身份证号码1523221**********。原告师光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址同原告李荣,身份证号码21078119*********。被告邓银,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第三人锦州市古塔区房屋供暖管理处,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号。法定代表人林占军,该处处长。原告李荣、师光华与被告邓银、第三人锦州市古塔区房屋供暖管理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荣、师光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师光华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荣、师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李荣、师光华负担。审 判 长 董英男审 判 员 宋丽丽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