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6民初1724号原告刘某。被告袁某。原告刘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梅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原、被告通过网上聊天相识,由于原、被告均系二婚,在双方认识不久后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由于原、被告草率的结合,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且被告经常酗酒,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更让原告无法容忍的是被告经常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严重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也没有尽到家庭义务。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再无和好的可能。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还能过。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户口本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以及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在庭审质证时,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系户口本,且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均系二婚。2013年3月,原、被告通过网上聊天相识相恋,并于××××年××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今年以来,因被告爱喝酒及上网聊天,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二婚,但通过网络相识后自由恋爱,婚后感情一直较好。从今年以来,因被告爱上网聊天及喝酒,原、被告为此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不足以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秋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