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守根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守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232号罪犯王守根。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作出(1999)德中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守根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1999年6月1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鲁刑执字第8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1年8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6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6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8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守根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守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守根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具有从严情节;该犯原判罚金二千元,现已履行罚金二千元,具有从宽情节。本院认为,罪犯王守根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该犯积极全部履行罚金,减刑时应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守根减去余刑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