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1民初501号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7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固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