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执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成良与四川澄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良,四川澄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3执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成良,男。被申请执行人四川澄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卓。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219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张成良与四川澄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通过协助执行的方式,执行了被执行人四川澄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其他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260万元,其他执行款项目前暂执行不能,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张成良的同意,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剩余款项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福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