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伦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13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伦,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崇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2015年11月4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崇州市看守所。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6年2月5日作出(2016)川0184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马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枪支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马伦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伦撤回上诉。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刑初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菡代理审判员 伍晓峰代理审判员 何 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