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兆武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兆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577号罪犯杨兆武,别名二都,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09)枣刑一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兆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八月八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鲁刑执字第109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杨兆武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兆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4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专项表扬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兆武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病残犯。本院认为,罪犯杨兆武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系病残犯,减刑时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兆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31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