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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平心与杨XX、张俊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心,杨XX,张俊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1146号原告李平心,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郜世举,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广要,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XX,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俊华,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杨XX、张俊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海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世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