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2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马敏与王晓伟、王旺海、何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敏,王晓伟,王旺海,何建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2民初261号原告马敏,女,200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马顺平,男,1978年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尹泽龙,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伟,男,199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旺海,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何建忠,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亚兵,秦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敏诉被告王晓伟、王旺海、何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敏于2016年4月28日以对被告何建忠的赔偿责任,其与被告何建忠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建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敏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敏撤回对被告何建忠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邵文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