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91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李素霞与菏泽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霞,菏泽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东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937号原告李素霞,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中华路****号。委托代理人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黄河东路车管所东邻路北。法定代表人赵东芳,该公司经理。被告赵东芳,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吕岭镇小屯行政村。原告李素霞与被告菏泽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素霞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素霞自愿撤回对被告菏泽聚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东芳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李素霞负担。审判员 侯明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