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5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27号原告王某某,住尚义县。委托代理人罗国栋,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审 判长 杨继城代理审判员 程凤宁人民陪审员 魏志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温艳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