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知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计划出版社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玲玲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计划出版社,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玲玲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733号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徐敏生,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张大鹏,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玲玲。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以下简称计划出版社)为与被告张玲玲、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计划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张大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淘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张玲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计划出版社起诉称:原告是“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培训教材”(《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出版机构,拥有合法的出版发行权。张玲玲在淘宝网上开设“晨康教育书店”大肆销售盗版全套“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培训教材”,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淘宝公司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张玲玲、淘宝公司赔偿原告损失43890元;二、被告张玲玲、淘宝公司赔偿制止侵权合理费用4970元;三、被告张玲玲、淘宝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原告计划出版社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出版合同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著作权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授权中国计划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事实;2.(2014)聊鲁西证民字第2075号公证书原件及公证实物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从被告张玲玲处购买涉案图书的事实。3.公证费发票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合理支出的事实;4.律师费发票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合理支出的事实;被告淘宝公司书面答辩称,张玲玲系会员名为“晨康培训机构”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即使张玲玲被认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计划出版社要求淘宝公司赔偿损失也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淘宝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检查了涉案商品,并及时删除、屏蔽了侵权商品链接,张玲玲已经停止侵权,计划出版社第一项诉请无事实基础。其次,淘宝公司系提供平台的网络服务商,未实施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未对计划出版社的著作权以任何方式进行使用,并未直接实施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再次,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没有明知张玲玲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行为。综上,即使张玲玲的行为构成侵权,淘宝公司也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淘宝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计划出版社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被告张玲玲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计划出版社提交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计划出版社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3,符合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计划出版社未提供授权委托书,故该费用是否专为本案发生无法确认,但鉴于计划出版社确委托律师出庭,故对原告因此支出的律师费酌情予以确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8日,计划出版社与中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造价协会)签订《2013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出版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造价协会拥有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五册):1、《2013年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2013年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3、《2013年版建设工程计价》;4、《2013年版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木建筑工程);5、《2013年版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图书)的全部权利,并将上述出版物的中文版授权计划出版社在国内出版、发行,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将出版上述全部或部分作品的权利授予第三方;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4年11月17日,张大鹏以计划出版社授权其以自己名义代为办理保全证据为由向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申请就网上购买图书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公证员使用公证处的电脑根据申请人张大鹏提供的店铺情况实施如下操作:登陆淘宝网,在搜索栏搜索店铺“晨康教育书店”,进入卖家会员名为“晨康培训机构”的淘宝店铺,在该店铺中购买了名称为“2014年造价考试教材土建/安装注册造价工程师送13+14视频课件”商品一件,支付价款70元(含快递费15元),形成订单编号364670918190000,涉案商品页面显示,售价55元,交易成功798件。2014年11月20日,公证员收到上述订单项下的快递,快递单号为888410235811。之后在公证处拆封该快递、拍照并再次封存后交由申请人张大鹏带走。2014年12月15日,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出具(2014)聊鲁西证民字第2075号公证书。庭审中,本院对(2014)聊鲁西证民字第2075号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启封后显示内含《2013版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木建筑工程)》、《2013版建设工程计价2014修订》、《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014年修订》、《2013年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2013版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各一本。计划出版社明确《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2014年修订》图书在本案中不主张权利,并主张其余四本图书(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图书)均为盗版侵权图书。经查看,上述四本图书均无防伪专用纸及防伪标。另认定,www.taobao.com淘宝网由淘宝公司经营。淘宝公司确认会员名为“晨康培训机构”的淘宝店铺由张玲玲注册经营。庭审中,计划出版社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经不存在,并确认就涉案商品链接向淘宝公司投诉后,淘宝公司关闭了涉案店铺。再认定,计划出版社为本案支出公证费900元及委托律师出庭的事实。本院认为,计划出版社系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出版上述计划出版社享有专有权利的图书。张玲玲销售的被控侵权图书明显缺少防伪专用纸及防伪标,属于盗版图书,其作为专业的图书经营者,应当能够辨别涉案图书为盗版图书,仍予以销售,具有明显主观过错。故张玲玲销售上述盗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计划出版社对涉案图书所享有的发行权,其未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计划出版社明确主张按照法定赔偿计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计划出版社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因素:1、涉案图书售价55元,交易成功798件;2、涉案图书为一套五本,本案涉及其中四本;3、计划出版社支出公证费900元及委托律师出庭的事实。计划出版社确认其就涉案商品向淘宝公司投诉后,淘宝公司关闭了涉案店铺,因此,淘宝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采取措施的情形,不构成帮助侵权。计划出版社关于淘宝公司监管不力构成帮助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对计划出版社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淘宝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22元,由原告中国计划出版社负担197元,由被告张玲玲负担8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