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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肖其明与湖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其明,湖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3民初362号原告肖其明,务工。被告湖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太平街7号。法定代表人刘华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其明诉被告湖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其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湖北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原告肖其明支付劳务费33650元,并承诺于2016年5月底前支付下欠劳务费27370元,故原告肖其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22.5元,由原告肖其明负担。审判员  吴艳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聂小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