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安丘市安鼎投资有限公司与潍坊凯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市安鼎投资有限公司,潍坊凯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民初1517号原告安丘市安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经济开发区青云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王金城,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玉红,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凯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盛冬云,经理。被告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石泉村。法定代表人盛自新,经理。原告安丘市安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凯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砚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丘市安鼎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杜玉红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丘市安鼎投资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3月3日,原告与安丘市华安水务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凯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及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安丘市华安水务有限公司将在被告潍坊凯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处的债权2000万元转让给原告,被告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盖章确认。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综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200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安丘市华安水务有限公司(委托人、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受托人、乙方)、被告潍坊凯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借款人、丙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本合同委托贷款金额2000万元,贷款期限为自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11月25日;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合同三方还对贷款利率作了约定。当日,本案贷款2000万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发放。2016年3月3日,原告安丘市安鼎投资有限公司(甲方)、安丘市华安水务有限公司(乙方)、被告潍坊凯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丙方)、被告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丁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安丘市华安水务有限公司将本案借款2000万元转让给原告;被告潍坊凯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原告偿还债务,该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还款期限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被告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潍坊凯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该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后原告诉来本院,请求支持其诉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委托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债权转让协议书》相印证证明。本院认为,被告潍坊凯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通过有关金融机构向安丘市华安水务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后安丘市华安水务有限公司将本案借款及利息转让给原告安丘市安鼎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为转让后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认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潍坊凯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理应向原告安丘市安鼎投资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案件事实清楚,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潍坊凯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丘市安鼎投资有限公司转让款20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雷鸣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潍坊凯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砚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