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胡齐宝与吕小钿、吕兴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齐宝,吕小钿,吕兴奎,吕兴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202号原告:胡齐宝。被告:吕小钿。被告:吕兴奎。被告:吕兴柱。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齐宝与被告吕小钿、吕兴奎、吕兴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以被告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齐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原告胡齐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许雅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