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罗炬芬与王一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炬芬,王一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74号原告:罗炬芬。委托代理人:刘小松,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一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振兴北路1号1-3层。负责人:李福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炬芬诉被告王一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炬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罗炬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