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4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艾延考与谢彬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延考,谢彬,董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4942号申请人艾延考,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谢彬,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董翔明,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艾延考与谢彬、董翔明纠纷一案,业经(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1691号公证债权文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人民币10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有谢彬、董翔明各自偿还案款5万元,其中董翔明已经将案款5万元给付给申请人艾延考,董翔明履行完毕。查询被执行人谢彬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1691号公证债权文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扬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丽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