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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452号原告付某某,女,1989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告于某某,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尉静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文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