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452号原告付某某,女,1989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告于某某,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尉静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文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