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黄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7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曹剑飞,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法定代理人武某。委托代理人陈建东,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佳佳,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 标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怡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