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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黄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79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曹剑飞,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法定代理人武某。委托代理人陈建东,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佳佳,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 标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人民陪审员  杨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怡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