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黑高民申一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梁兴武与赵晶、郝毅代位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高民申一字第1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梁兴武,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再审人):赵晶,男,汉族,1964年6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郝金超,男,汉族,1950年3月2日出生。一审第三人:郝毅,曾用名郝义,男,汉族,1957年10月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梁兴武因与被申请人赵晶、一审第三人郝毅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鸡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梁兴武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秀华代理审判员 付 峰代理审判员 孙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