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晓龙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晓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146号罪犯张晓龙,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05)威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98822元(刑期自2005年12月7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06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至2028年6月22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7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晓龙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晓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晓龙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据查明,该犯2008年11月8日被严管处分一次,2009年2月6日被严管处分一次,有从严情节;该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原判民赔人民币198822元已全部履行,有从宽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张晓龙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2008年11月8日被严管处分一次,2009年2月6日被严管处分一次,应从严掌握;该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原判民赔人民币198822元已全部履行,应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