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蒋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017号申请人蒋云与被执行人邵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40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云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及申请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邵祺长期在外,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向申请人作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10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喻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益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