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丁延萍与孙自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延萍,孙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316号申请执行人:丁延萍。被执行人:孙自荣。申请执行人丁延萍与被执行人孙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鲁0521民初7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办案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自荣在中国农业银行垦利支行622848134844342XXXX账户存款150000元,期限一年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4月28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届时不提出的视为权利的放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保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金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