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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3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陶贵平申请执行林伟、廖笑珍清算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贵平,林伟,廖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329-2号申请执行人陶贵平,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被执行人林伟,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廖笑珍,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诉讼期间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包民二初字第0162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伟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当涂支路42号碧湖云溪二期G9幢17层1702室(产权证号:合包字第81500228**)房产。该案现判决已生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上述查封房产自动转为执行程序查封。现被执行人林伟已按判决内容履行完毕,本院依法作出(2015)包执字第01329-2号执行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伟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当涂支路42号碧湖云溪二期G9幢17层1702室(产权证号:合包字第81500228**)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