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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再海与李少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再海,李少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2237号原告吴再海。委托代理人潘志忠,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再海诉被告李少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再海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再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再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再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盛新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