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再海与李少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再海,李少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2237号原告吴再海。委托代理人潘志忠,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再海诉被告李少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再海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再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再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再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盛新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