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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沈×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刑初29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男,1969年3月23日,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沈×至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村东二街,将王×停放在门口的1辆红色三枪牌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70元。2016年1月3日,被告人沈×至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南半壁店村西一街桐康堂药店门口,将张×停放此处的1辆蓝色飞鸽牌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0元。2016年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沈×至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村杨×1住处门口,将杨×1停放在此处的1辆三枪牌自行车盗走;后其再次返回杨×1住处门口,欲窃取杨×2停放在此处的自行车时被杨×1、杨×2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两辆自行车共价值人民币70元。上述赃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告人沈×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具有部分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  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进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