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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刑终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田某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终265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4日经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经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决定于同年3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冀0207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被告人田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田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某撤回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7刑初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美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