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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邵政国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政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426号罪犯邵政国,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三月六日作出(2002)潍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政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01687.8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02)鲁刑一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邵政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08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006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26年2月5日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5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54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邵政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邵政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邵政国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邵政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政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