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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7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福,王登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262号原告吴金福。委托代理人方玉光,系临夏临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登成。原告吴金福诉被告王登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被告承包了位于青海省果洛州的草山,带原告等人去挖虫草,约定每根草7元钱的工资,原、被告约定虫草挖结束后给全部劳动报酬。虫草挖结束后,2015年6月29日,被告给了原告1000元的劳动报酬,剩余劳动报酬8000元写下了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给付劳动报酬8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份欠条。被告辩称:2015年被告承包了位于青海省果洛州的草山,带原告等人去挖虫草,约定每根草7元钱的工资。虫草挖结束后,由于草价低,被告无力支付原告全部工资,就把部分工资拖欠并当时写了欠条,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现在被告无偿还能力,今年打工回来后再偿还剩余的工资。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承包了位于青海省果洛州的草山,带原告等人去挖虫草,约定每挖一根虫草被告支付7元钱的工资,虫草挖结束后被告先后付给了原告部分劳动报酬,剩余的8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2016年3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给付所欠的原告劳动报酬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的欠条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且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被告王登成拖欠原告吴金福8000元的工资,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清偿此债务。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登成待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原告吴金福劳动报酬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国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俊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