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中秋与被执行人范树江、袁贵付、李志武、董树军、刘景贵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秋,范树江,袁贵付,李志武,董树军,刘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李中秋,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范树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袁贵付,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5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村。被执行人李志武,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内。被执行人董树军,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内。被执行人刘景贵,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5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中秋与被执行人范树江、袁贵付、李志武、董树军、刘景贵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