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阳东县振海纸制品有限公司与恩平市河南光明印刷厂,黎灼明加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东县振海纸制品有限公司,恩平市河南光明印刷厂,黎灼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70号申请执行人阳东县振海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东县。法定代表人王广凯。被执行人恩平市河南光明印刷厂,住所地:恩平市。经营者黎灼明。第三人黎灼明,男。关于申请执行人阳东县振海纸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恩平市河南光明印刷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14163.05元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30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阳东县振海纸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恩平市河南光明印刷厂为无法人资格的个体工商户,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第三人黎灼明系恩平市河南光明印刷厂的业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黎灼明为本案被执行人。黎灼明应在本裁定生效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阳东县振海纸制品有限公司清偿债务14163.05元及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30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