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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汤志远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志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521号罪犯汤志远,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2)峄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志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汤志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汤志远在服刑期间,认罪���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汤志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30000元,现履行罚金9000元;该犯近三个月被多次受到考核分处罚。2016年1月27日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对社区无影响。本院认为,罪犯汤志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程序合法。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已履行罚金九千元,达到30%,假释时可酌情从宽,该犯近三个月被多次受到考核分处罚,假释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志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