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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连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3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连成,农民。2015年7月8日因本案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高和平、邓南燕,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连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3月23日、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连成及其辩护人高和平、邓南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4月份,被告人刘连成谎称能帮助原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某丙承揽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棒磨山铁矿采矿坑回填工程,诈骗李某丙人民币100万元。2、2013年4月份,被告人刘连成谎称能帮助涉嫌犯罪的原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彦军免予刑事处罚,诈骗原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某丙人民币200万元。3、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刘连成谎称能帮助涉嫌犯罪的原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某丙判处缓刑,诈骗李某丙弟弟李某丁人民币330万元。综上,被告人刘连成诈骗作案3起,诈骗总价值630万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连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连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3起诈骗行为均不属实,都是李某丙欠我的钱还债的,如果是他们给我的早就向我要了。我原来给李某丙的都是现金,我车后备箱内经常放置几百万元现金。李某丁给我的是300万元,不是330万元。当庭未举证。辩护人辩称,指控的3起诈骗行为均证据不足,李某丙没有理由出巨款帮助只是自己上级的李彦军,录音材料不能证明刘连成诈骗李某丁330万元,反而可以证明刘连成没有收到330万元,本案存在疑点,现有的证据不能排除双方属于正常的经济往来和借贷关系的合理怀疑,刘连成无罪。当庭未举证。经审理查明:1、2012年4月份,被告人刘连成谎称能帮助原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某丙承揽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棒磨山铁矿土地复垦工程,以此为手段诈骗李某丙人民币100万元。2、2013年4月份,被告人刘连成谎称能帮助涉嫌犯罪的原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彦军逃避刑事处罚,以此为手段诈骗原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某丙人民币200万元。3、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刘连成谎称能帮助涉嫌犯罪的原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某丙逃避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此为手段诈骗李某丙弟弟李某丁人民币330万元。综上,被告人刘连成诈骗作案3起,诈骗总价值人民币630万元。案发后时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200万元。部分涉案车辆被公安机关扣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迁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证实案件来源。2、迁安市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刘连成的到案过程。3、迁安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傅某提供录音材料光盘三张。4、手机音频资料及所录制的光盘证实刘连成诈骗的部分事实。5、扣押清单及照片、迁安市力鑫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个人简历证实迁安市公安局扣押刘连成的银行卡若干、奥迪Q7越野车一辆、迁安市力鑫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及内容)一份以及刘某的个人简历一份。6、银行卡取款凭条、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资金往来信息等证实本案有关人员向刘连成银行卡打款情况以及刘连成、袁某、任海静等人的账户资金使用等部分情况。7、河北众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证明、POS消费小票、机动车发票证实,2014年6月13日卡号尾号为2266的刘连成的银行卡在其公司划卡消费242800元,购买大众牌汽车一辆,购货人:王某乙。8、衡水联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证明、POS消费小票、机动车发票证实,2013年5月8日、9日任海静的银行卡在其公司划卡消费427600元,购买奥迪牌汽车一辆,购货人:任海静。9、北京寰宇恒通汽车有限公司证明、记账凭证、收据、银行业务回单等材料证实2013年11月刘连成为翟某购买奥迪A6轿车一辆的事实。10、迁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王某乙处扣押大众迈腾轿车一辆,从翟某处扣押奥迪轿车一辆(车牌号京H×××××)的事实。11、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棒磨山铁矿证明证实:棒磨山铁矿的土地复垦工作一再推迟,至今尚未开展,从未向社会进行过招标,也从未收到过任何人发来的关于修复地貌工程的申请。12、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4)固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彦军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单位受贿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13、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某丙因犯受贿罪、非法采矿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4、辨认笔录证实李某丙、杨某乙、杨某丙、傅某、李某丁、宋某、陈某、赵某甲、王某甲等人均辨认出了刘连成,赵某甲辨认出李某丙,赵某乙、赵某丙辨认出任海静。15、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证实,他于2009年10月份左右通过李清和介绍认识了刘连成。刘连成多次说认识中纪委、省纪委的人,有事可以帮忙。2012年他认为河北矿业集团唐山迁安棒磨山铁矿采矿闭坑回填工程有利润,就想接过来自己干,这时刘连成在迁安,便说去跑手续,需要找张杰辉省长,要三四百万活动经费,他于2012年4月给刘连成打去100万元。他给过刘连成一个申请,内容是申请承包棒磨山铁矿闭坑回填工程。后来刘连成说省长答应了,还需要二三百万,他没给。刘连成最终也没把事情办成,总说在走程序,钱也没有退还。后来了解到该工程不对外承包了;2013年春刘连成打电话说李彦军进去了,把事平下来需要三四百万元,承诺李彦军肯定能出来而且保住官职,他说只有200万元,过几天他和杨某丙到石家庄一银行柜台给刘连成打款200万元。后他问李彦军的事进展情况,刘连成说找中纪委的人了,省纪委找的刘献民,肯定没问题,7天后李彦军就能出来。后李彦军被刑拘,刘连成还说正办着,后来自己出事了他感觉被骗了。因为刘连成说认识省纪委领导才相信他,否则不会给他钱。2015年2月李某丁探视时说为了平自己的事给刘连成330万元,知道弟弟也被骗。刘连成说在衡水有厂子,其车内有省纪委通行证。2010年刘连成在迁安租房卖排污管,他给联系过客户,既没投钱也没跟刘连成借过钱。2012年底至2013年初,他找刘连成办事给其打款400万元(其中宫某200万,杨某甲100万),事情没有办成,可是刘连成只将300万元打回来(直接打给宫某和杨某甲的账户),剩下100万刘连成说办事花了不少钱,他琢磨还有那回填工程要找刘连成就没深要。除此刘连成没有给他打过钱。16、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实,他被刘连成诈骗了330万元。刘连成说他在河北省纪委工作,有事可以帮忙。2013年10月15日,他哥李某丙被唐山纪委双规,他就问刘连成,刘连成说托关系需要400万元,他在唐山给了刘连成330万元,同去的还有杨某丙和傅某。刘连成说300万给省领导,30万给唐山领导,并称这事没问题,肯定把李某丙捞出来而且官复原职。他后来问起事情进展情况,刘连成总说在办。2014年12月份,李某丙被唐山路北法院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他知道被诈骗了。他与刘连成的通话内容录音了。17、证人延福生的证言证实,他在唐山棒磨山铁矿任矿长,采矿于2010年开采完毕,公司决定自行对棒磨山铁矿采矿坑回填,不对外发包,至2012年8月份考虑工程费用太大暂不进行。公司没有收到迁安市力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任何闭坑修复的申请。1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他经营迁安市力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底他通过李某丙认识了刘连成,李某丙介绍说刘连成跟省纪委的领导有关系。刘连成到迁安来,吃住都是李某丙负责。2012年李某丙说棒磨山铁矿开采完准备回填,想承包这工程,并以他公司的名义承包,还说刘连成在省里有关系能帮着把工程承包下来。后李某丙拿着承包棒磨山铁矿回填工程的申请来找他,他盖上了公司印章。但直到李某丙被抓进去工程也没有承包下来。19、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他通过李某丙认识的刘连成。李某丙向他借钱100万元,他把钱打到了李某丙的银行卡上了,后来这钱打回来了。20、证人宫某的证言证实,李某丙于2012年10月向他借过200万元,他把钱打到李某丙的银行卡上了,后来这笔钱还给他了。21、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她是李某丙妻子。2013年10月15日李某丙被唐山纪委双规,她找李某丙弟弟李某丁,李某丁说刘连成正办着,刘连成是河北省纪委的,承诺一定能办,大不了给个小处分,并在唐山给了刘连成330万元,办不了就把钱退回来。但后来刘连成不是不接电话,就是说事情在办着。2013年11月8日,她与刘连成、傅某、张某等在迁安吃的饭,刘连成说事情正办着,她们给的钱给了省纪委领导300万,给了唐山纪委30万,承诺的事情一定做到。后来2013年11月27日她与傅某又在迁安见到刘连成,2013年12月份与李某丁妻子宋某见的刘连成,刘连成说钱花出去了,还需要200万,说李某丙百分之九十能判缓。2014年12月李某丙被判了七年徒刑,刘连成就不接电话了,她知道被骗了。22、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李某丁是她丈夫。2013年底的一天上午,杨某乙说给李某丙办事的刘连成打电话要钱,让她陪着去,到了迁安锦江饭店见到了刘连成,刘连成说李某丙的事正办着呢,最次能判缓刑,她们问给的330万元钱用在哪了,刘连成说给省里和唐山了,还要200万,她们没给,后来李某丙被判了七年徒刑,就联系不上刘连成了。见面时用手机录音了交给了傅某。23、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实,他是李某丙以前的司机。2013年10月15日李某丙被纪委双规,19日傅某说刘连成到唐山取钱来了,准备了220万元,让他开车拉着傅某把钱送到了唐山市中大国际酒店,把钱交给李某丁,李某丁也准备110万元。过一会刘连成来了,说李某丙这事肯定没问题,肯定把人保出来而且官复原职。李某丁把330万元交给刘连成,刘连成点数后装到两个箱子里,他和傅某把两箱子放到刘连成开来的奥迪车后备箱。刘连成的车前挡风玻璃处有河北省纪委通行证。他还分两次帮李某丙给刘连成账户转过300万元钱,2012年4月份他用李某丙的农业银行卡在迁安帝景豪庭家里通过网银给刘连成账户转了100万元,这是李某丙想干唐山棒磨山铁矿采矿坑回填工程找刘连成帮忙给的活动经费;2013年4月23日,李某丙和刘连成吃饭,听刘连成说办李彦军的事需要钱,过了一会李某丙给他打电话让他把200万元钱打到刘连成的账户上,第二天他开车拉着李某丙跟着刘连成的车来到石家庄世纪酒店,在酒店附近的农业银行柜台上,他给刘连成账户打款200万元。他与刘连成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往来。24、证人傅某的证言证实,他和李某丁是通过李某丙认识的,2013年10月15日李某丙被唐山纪委双规,他找到杨某乙和李某丁,李某丁刚给刘连成打过电话,让他准备点钱。10月19日上午他到唐山市中大国际酒店把准备好的220万元现金交给李某丁,李某丁准备了110万元现金,他们把现金放到一起。过一会刘连成到了,他问刘连成:“这么多钱给你了,我大哥李某丙这事能不能办,能办到什么程度?”刘连成说:“李某丙这事肯定没问题,肯定能把李某丙捞出来而且官复原职”。刘连成把330万元钱分到两个黑色旅行箱里,箱子是他和杨某丙从市场买的,一个箱子里放了160万元,另一个放170万元。刘连成说300万给省领导,30万给唐山市领导。他与杨某丙把装钱的箱子放到刘连成的黑色Q7车后备箱,刘连成让他们放心,过几天李某丙就出来了。2013年11月8日,杨某乙、傅某、张某和刘连成在迁安的饭店见面,谈话内容录音了。2013年11月27日他与刘连成、杨某乙还在一茶楼内见面也录音了,刘连成大体意思让他们再拿钱。2014年12月李某丙被判七年刑,得知被骗了。25、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李某丙被抓进去不久,李某丁向他借款30万元,那是金店准备进货的钱腾出来的。2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刘连成向他的青龙铁矿销售过排污管。2012年他通过李某丙认识的傅某,2013年李某丙被双规后,他问傅某:“李某丙被双规了,有谁帮着跑呢?”,傅某说刘连成帮着跑呢,能让李某丙保留公职。2013年11月份李某丙被刑拘。在迁安城关分局对面的饭店,傅某、刘连成、杨某乙和他一起吃的饭,其间他问刘连成:“宏昌的事跑得怎么样了?”,刘连成说肯定没事,他说:“还没事呢?宏昌都被刑拘了”。刘连成说:“咱们目的是让宏昌出来,肯定能让他出来”,可后来李某丙被判刑了。2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与刘连成家是邻村,徐某父亲是县政府司机,想给徐某找个工作,他就把徐某介绍给刘连成当司机。但开车时间不长。28、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他给刘连成开车有一年左右,去过北京、石家庄、迁安等地,到迁安经常住锦江饭店,到宾馆他在房间休息,刘连成自己出去,有事再叫他。他与李某丙吃过饭,他没有见过刘连成给过李某丙钱,他们谈事情从来不让他在场。他没见过刘连成的车后备箱放着几百万元现金。他开过一辆黑色奥迪A8,车牌号是冀T×××××,另一辆是奥迪Q7,车牌号是冀A×××××,刘连成说这两辆车都是他自己的,刘连成还有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轿车,说是第一个买的这个车。29、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和2012年刘连成出门有时让他给开车,和李某丙一起吃过饭,刘连成没有给过李某丙现金。他开过一辆黑色奥迪Q7越野车,刘连成说是他自己的,他没看见过车后备箱放着几百万元现金。30、证人翟某的证言证实,刘连成是他表兄,他曾给刘连成做司机,开过奥迪Q7越野车,去过北京、石家庄、迁安等地。他大部分时间在宾馆房间休息,刘连成自己出去。他没有见过刘连成给过别人大量现金,车后备箱没放过大量现金。他名下的京H×××××奥迪A6轿车是2013年底至2014年初刘连成给他买的,共40万元,其中他只支付了3万元钱。31、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刘连成自称是推销橡胶的经理,2013年刘连成给她银行卡转过100多万元,还有一笔是145万元。3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刘连成给她买了T2901J大众POLO轿车,还有一辆大众迈腾,车牌号A795**,是2014年6月13日后刘连成给她买的,刘连成开过几次。33、证人时某的证言证实,她与刘连成是朋友关系。刘连成跟她说衡水市旭光集团是他们的家族企业,内蒙古有10亿到20亿的账还没有要回来,还说在迁安有矿。她给刘连成办事垫过钱,后来刘连成给她的银行卡上打过钱。34、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冀T×××××的奥迪Q5汽车是他哥赵某丙过户到他的名下的,原车主叫任海静。35、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实,奥迪Q5汽车是任海静以抵押的名义过户到赵某乙的名下的,但只是过户了,并没有抵押,任海静把车开走了。3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刘连成说可以帮她找工作,安排到国家电网上班,刘连成说具体费用根据具体的岗位来定,后来这事一直拖着没办。3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他通过蔡小春认识的刘连成。2012年她儿子当兵要复员,她想提前给找个工作,蔡小春说认识一个省领导,可以帮忙。蔡小春带她见到了刘连成,说是省领导秘书,答应安排她儿子到公安局上班,她给了刘连成20万元,后来刘连成说找工作需要打点分两次又要了50万元(其中一次是李某乙帮忙转的),后她打电话问事情办得怎么样了,刘连成要么不接电话要么就说正办着。几个月后她到河北省政府打听才知道省政府没有这人,她就在省政府门口给刘连成打电话让把钱马上给打回来,要不就找领导、报警了,之后过不几天刘连成就把70万元给打回来了。她与刘连成没有其他经济往来。38、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她与陈某是同事,关系不错。2012年陈某向她借20万元钱给儿子找工作,后来钱还了。3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她与陈某关系不错,2012年陈某向她借过30万元说给儿子找工作,陈某给了她一个刘连成的卡号,后来陈某把钱还给她了。40、被告人刘连成的供述主要内容为:他平时给衡水市九丰橡塑厂推销橡胶产品,现在九丰橡塑厂不干了,他本人没有厂子。他与李某丙是2008年左右通过河北省纪委李清和认识的,2012年曾与李某丙有过经济往来,通过李某丙又认识了李某丁,与李某丁没有经济往来。李某丙和他说过关于迁安棒磨山铁矿回填工程的事,给他一份协议和一个带公章的东西。通过李某丙见过李彦军一次,2013年知道李彦军被双规了,后李某丙也被双规了,李某丁因为李某丙被双规的事找过他。李某丁给过他300万元现金,装钱的箱子是李某丙的司机小斌交给他的,李某丁当着他的面点的钱。2012年4月29日李某丙向他的卡上转了100万元。杨某丙2013年向他的卡上转了200万元,是李某丙让杨某丙给打的。他只和李清和熟悉,与刘献民关系一般,从来没找过他们办事,与张杰辉副省长不认识。其向公安机关辩解称给李某丙钱时赵某甲和徐某分别在场,自己车后备箱经常放着几百万元现金。41、退赔凭证证实时某退赔李某丁人民币200万元。4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连成的身份信息。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连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证据不足、刘连成无罪的辩护观点,经查,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的陈述,多名证人证言,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棒磨山铁矿书面证明及其他书证,李彦军、李某丙的刑事判决书以及录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关于刘连成辩称其车辆后备箱内经常放置几百万元现金,且曾给过李某丙数百万元现金,不但有悖常理,且已被相关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录音材料等证据否定。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观点及其他辩护观点没有任何根据,本院不予采信。部分款项已退赔被害人李某丁以及部分赃物被扣押的事实视为本案的具体情节。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应当责令被告人退赔,公安机关在案扣押的财物应当一并处理。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连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29年7月7日止。罚金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依法责令被告人刘连成一次性退赔被害人李宏昌人民币300万元,一次性退赔被害人李红民人民币130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财物依据有关法律用于执行本判决第二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冯晓林审判员  赵文路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金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