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万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万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孙文军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134号原告: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万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7-1号(1-26-7).法定代表人:山长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婉,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被告: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15-21号。组织机构代码:57347301-6.法定代表人:卢哲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英,辽宁大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海超,辽宁大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花镇小高花村。法定代表人:孙文兵。被告:孙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万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孙文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孙文军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73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原告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沈阳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骅飞管业有限公司、孙文军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3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全审 判 员 王艳辉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