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黄阁新展建材店与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林勤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辖终99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黄阁新展建材店,林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9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林志伟。委托代理人:陈振烽,广东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南沙区黄阁新展建材店,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经营者:麦永松。原审被告:林勤,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广东日之泉集团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南法东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中,借款合同并没有明确合同履行地,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履行民间借贷合同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涉案合同《借款合同》第6条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条款,是协议管辖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丽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