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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生东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3执12号被执行人:李生东,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李生东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甘03民终1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生东应负担诉讼费1035.5元、申请执行费50元。2016年2月2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将该案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生东主动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085.50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民终11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雷永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辉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