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5刑初字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5刑初字52号公诉机关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浠水县清泉镇洗马镇洗马畈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浠水县看守所。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诉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安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7月27日间,被告人周某伙同已决犯钱兵、谢其志、申亚军、余阿镒、毕鸿涛、夏浩、陶利军、蔡大志及胡海坤、陈习富等社会闲散��员在浠水县清泉镇麻桥村、火山村、望花村等地以摇骰子猜单双的形式开设流动赌场,邀请外地“皇帝”程良祥等人坐庄,招揽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周某通过余阿镒进入赌场后,负责为赌场购买骰子、盅儿和纸笔等赌场用品。该赌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细致,历时数月之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毕某甲、闻某、蔡某、毕某乙、杜某、杨某、谢某、张某甲、叶某甲、何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张某乙、童某甲、黄某、王某甲、王某乙、童某乙、叶某乙、叶某丙、范某、邓某、李某甲、鲁某、王某丙、高某、南某、何某乙、李某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丁、陈某丙等人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同案人钱兵、谢其志、申亚军、程良祥、余阿��、毕鸿涛、夏浩、蔡大志、陶利军、周静思的供述与辩解及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周某亦已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开设、经营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为赌场经营提供服务和帮助,在共同犯罪中的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认罪、认罚,系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旺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惠清 微信公众号“”